(2016)苏0312民初9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9941王立光与秦海强、孟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光,秦海强,孟小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9941号原告:王立光,男,1969年2月1日出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徐州市铜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服啸,徐州市云龙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秦海强,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孟小勇,男,1976年5月29日,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光诉被告秦海强、孟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立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元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原告王立光负担。审 判 长 赵成文人民陪审员 丁继娥人民陪审员 姚成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