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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志杰、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杰,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周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崇兴北路886号,组织机构代码09270627-X。法定代表人:周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谦,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杰与被执行人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周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