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志杰、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杰,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周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杰,男,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惠安县崇武镇崇兴北路886号,组织机构代码09270627-X。法定代表人:周谦,董事长。被执行人:周谦,男,198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志杰与被执行人泉州欣楷石业有限公司、周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