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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03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侯广耀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侯广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03刑初289号自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杨仁才,总经理。被告人侯广耀,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自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被告人侯广耀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无证据证实案发地在随州市曾都区,且被告人侯广耀的住所地在外地,本院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人侯广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运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 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