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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3民初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高红、乔海琴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高红,乔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80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蔺云,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钢军,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红,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地方税务局开发区分局职工,住鄂尔多斯市。被告:乔海琴,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第五中学教师,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高红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高红、乔海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