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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邹秀华与孙培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秀华,孙培文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691号原告:邹秀华,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鞠莉,系邹秀华之女。被告:孙培文,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住荣成市。原告邹秀华与被告孙培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邹秀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邹秀华负担。审判员  于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