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唐慧霞、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唐慧霞,林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2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841297-6。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慧霞,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林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苗振、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45号括苍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17200806。法定代表人:吴庆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慧霞、林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