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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民初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与唐慧霞、林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唐慧霞,林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425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7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4841297-6。诉讼代表人:吴庆青,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茂青、陈葛晋,浙江泽厚(丽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慧霞,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林建,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苗振、曾成安,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445号括苍大楼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17200806。法定代表人:吴庆良,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慧霞、林建、丽水凯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莲都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吴伟珍人民陪审员  吕红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建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