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金良、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良,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72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良,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住常山县。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建材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04613868。申请执行人陈金良与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金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通过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代理律师李子仙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邮递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在2016年12月7日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受理编号S2002080070、S2002080072、S2002080074、S2002080076、S2002080078、S2002080078、S2002080079、S2002080081、S2002080083、H2003070121、20090800683的房产,现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由于机器设备腾空问题,暂未实际处置,其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未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常山县文庆轴承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致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0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申请费3500元及诉讼费2450元未能及时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27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