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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春梅与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梅,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89号原告:金春梅,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村350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被告:刘晓,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梅与被告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春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春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