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金春梅与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春梅,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189号原告:金春梅,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官清畈村350号。法定代表人:刘晓。被告:刘晓,男,198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春梅与被告义乌市欧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春梅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春梅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春梅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