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2151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与吴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吴丽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151号原告: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G7032020601493270P,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前洲街道杨家圩村。经营者:郑雪倩,女,汉族,1989年11月28日出生,,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受该厂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丽萍,女,汉族,1967年2月19日出生,,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诉被告吴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吴丽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丽萍的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撤回对被告吴丽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惠山区前洲奋发包装材料厂负担。审判员 钱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敏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