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延彪与李真、张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延彪,李真,张英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2924号原告:宋延彪,男,1983年8月8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真,男,198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被告:张英君,女,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荥阳市。原告宋延彪与被告李真、张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宋延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延彪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宋延彪负担。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友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