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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邱敬涛与杨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敬涛,杨庆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589号原告:邱敬涛,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农民,住莘县。被告:杨庆华,男,汉族,1985年10月20日出生,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敬涛诉被告杨庆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庆华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敬涛撤回对杨庆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邱敬涛承担。审判员  岳相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宝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