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1民初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1民初2989号起诉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站前街3号。法定代表人:宋建保,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军,北京中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起诉人货款(含运费)共计人民币7215634元及违约金(计算至2016年12月25日止为735125.65元;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以9215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72156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2%的标准计算);2、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福建功夫谷米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属地销售合同》,约定由起诉人向其供应精洁米。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向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货物8252吨,福建功夫谷股份有限公司至今尚欠起诉人货款(含运费)7215634元及违约金。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起诉人提供的《属地销售合同》第十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黑龙江农垦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既然双方协议约定了纠纷管辖法院,现发生纠纷就应向有管辖权的黑龙江农垦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友谊制米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晶晶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