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孙艳芳与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芳,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308号原告孙艳芳,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涯,河南麟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翔。委托代理人王泽鹏、马建明,系公司员工。原告孙艳芳诉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艳芳委托代理人高涯,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泽鹏、马建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南、××西××单元××号房××套。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将具备相关条件的房屋在约定时间内交付给原告。同时,被告也未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至产权登记机关,导致原告至今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及换取不动产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对此事不预兑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第九条第一款,合同附件四第六条第一款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据合同约定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3574元(从2015年1月1日按照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支付至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房屋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报送房屋权属初始登��资料的违约金24352元(从2015年3月1日按照约定的日十万分之五暂计至起诉之日),并支付至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止;以上共计77926元;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称,房产证没有办理的原因,主要是容积率有些超标,有设计的原因,有消防的原因,公司这边也进行了多次沟通,而且有一个初步的解决方案,这需要一定的时间,针对原告的一些诉求,针对第一部分,我们持不同意见,我方提供的有40多户钥匙签领表,从事实上证明已经交房,其他的房产证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约定的比较明确,我们没有什么要答辩的。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和原、被告举证质证及本庭审明的情况,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3年3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区××南、××西××单元××号房××套,原告已经交付房款。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原告,如未交付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则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附件四另约定被告应在2015年2月28前将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被告如未在约定时限内报送上述申报材料或报送资料不齐未被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按日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0.005%违约金。原告已于2013年5月27日交付房款811737元。2016年3月2日原告在签领钥匙登记表及入伙声明签字。被告于庭审中承认涉案房屋至今未办理成功房屋权属证书。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均应当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被告承认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证书,其应按照约定赔偿原告违约金。原告诉求未按时交房的违约金,原告于2016年3月2日领取涉案房屋钥匙并签订入伙声明,合同约定交房日期应为2014年12月31日前,由此本院认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日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原告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显示2013年5月27日原告已支付房款811737元,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2日共计逾期426天,已付房款811737元,利率日万分之一,即日息81元,本院共计支持该项违约金34506元(426天×81元)。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艳芳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34506元;二、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艳芳逾期报送房屋权属初始登记资料违约金(违约金以811737元为基数,利率日十万分之五为标准自2015年3月1日起至被告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48元,由被告郑州东渠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 关人民陪审员 张美荣人民陪审员 樊红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