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8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4民初8196号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刘伯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上海兰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及被告夏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1132.2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领创国际大厦”的物业管理企业,被告系该大厦617室业主。被告未支付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物业服务费1132.20元。被告辩称,1、原告提交的《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是所有业主交房时被要求必须签字的格式文本,未能充分体现业主的合法权利,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合同。2、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如果物业公司违约,业主很难维护自身权益。3、被告之前一直正常支付物业费,而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服务不到位。4、原告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收取物业费及电费不提供合法票据。5、原告在未告知业主的情况下突然撤离,未向业主交接账目及财产,故被告有权拒付物业费。经审理查明,上海市嘉定区白银路XXX弄XXX号“领创国际大厦”社区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上海展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选聘原告担任,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经双方协商未能续签合同的,原告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30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开发商应在此期间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原告实际提供物业服务至2016年5月底。被告系“领创国际大厦”617室业主,房屋建筑面积56.61平方米,于2013年1月10日办理入住手续,与原告签订《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约定业主应按照4元/平方米/月标准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预付下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2017年4月,被告转让了“领创国际大厦”617室房屋产权。被告至今拖欠原告2016年1月至2016年5月物业服务费1132.20元。原告催款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嘉定新城东云街4-4地块新建商务楼物业服务合同》、《领创国际大厦物业管理契约》、领创国际入住登记表、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业主手册》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上海展杨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原、被告签订的管理契约均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约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其拖欠部分物业服务费不付,显属无理,应承担付款的民事责任。至于被告提出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等而拒付费的抗辩,因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采用预付的方式,被告未提供证据对服务不到位加以佐证并依法行使抗辩权,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广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32.2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郏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印 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