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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民辖终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因与潘云伟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潘云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辖终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余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云伟,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上诉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邮政速递泸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潘云伟劳动争议纠纷管辖异议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2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邮政速递泸州分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该是上诉人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合江县揽投部门只是本公司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被上诉人潘云伟未予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被上诉人潘云伟与上诉人邮政速递泸州分公司的劳动争议,经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潘云伟不服仲裁向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依职权将本案移送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处理,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撤销。故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已依法具有管辖权,不必再对邮政速递泸州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审查。邮政速递泸州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姜学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