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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终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彩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胡彩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2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东葛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301607。法定代表人:黎虎,该公司总裁。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青云路8号时代商厦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AOBU4L。法定代表人:黄玉梅,该公司经理。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贵文,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彩强,男,1950年5月l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柳新,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华,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彩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16)桂0202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西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柳州精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3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婷婷审判员  温清华审判员  余 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心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