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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6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宋宁与被告江苏中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宁,江苏中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布瑞萨酒店分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6243号原告:宋宁,1959年8月5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存,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子涵,江苏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中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222W,住所地在南京市长虹路439号。法定代表人:沈卫东。被告: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937300021,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镇陶吴红星村。法定代表人:许凤兰。被告: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布瑞萨酒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58860907D,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甘泉湖社区。负责人:刘臻真。本院在受理原告宋宁与被告江苏中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布瑞萨酒店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宋宁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江苏中浩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南京甘泉湖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布瑞萨酒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宋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宋宁负担。审 判 长  李书剑人民陪审员  任俊虎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龙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