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璧山区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6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者吴世钊,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364号。法定代表人尹鸿翔。本院在执行璧山区人和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租金157858.92元、违约金18000.00元以及未退还租赁物的赔偿、租金(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渝0120执16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张 川执行员 :陈尔明执行员 :胡克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罗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