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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侯德洲,张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迎宾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李洵,董事长。被执行人: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海滨三路东、连云港路北。法定代表人:侯德洲,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31号。法定代表人:牟淑红,总经理。被执行人:侯德洲,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被执行人:张建红,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侯德洲、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日仲字第16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权利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本案依职权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110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立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博文实业有限公司、日照市鼎盛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侯德洲、张建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范 兵审判员  梁作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鲁全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