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张艳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张艳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90号原告:郭永和,男,汉族,1961年4月6日生,现住大安市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吉,男,汉族,1978年4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郭永和诉被告张艳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万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永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