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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永和与张艳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永和,张艳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1090号原告:郭永和,男,汉族,1961年4月6日生,现住大安市诉讼代理人:曹晗,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吉,男,汉族,1978年4月8日生,现住前郭县原告郭永和诉被告张艳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邢万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永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金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