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何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民初2279号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欧国民。被告:何茵,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充市鑫禄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