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4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福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4944号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菩提桃源西四路1号10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1637984。法定代表人:李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何淑容,女,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赵福星,男,199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福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长寿古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