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罗进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07号罪犯罗进,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郑州市金水区人,本科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3日作出(2009)上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宣判后,2009年9月10日入监服刑。该犯于2012年10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于2014年10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罗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罗进于2003年5月至2004年3月间,以能购买康恩贝、华发、山东科达等企业内部职工股为名,先后骗取2名受害人129万元。罪犯罗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