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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401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胡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1401号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新市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彭铁。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公司项目经理。被告:胡磊,女,汉族,1985年2月3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滕文清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文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