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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庞兴春与庞立建、庞立云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兴春,庞立建,庞立云,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160号原告:庞兴春,男,193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泰安市岱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立斌,山东纵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立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庞立云,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第三人: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定代表人:杨宗会,主任。庞兴春与庞立建、庞立云、泰安市岱岳区粥店办事处大佛寺社区居民委员会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庞兴春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兴春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