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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傅锦元、韦杰英、傅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傅锦元,韦杰英,傅水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5303执180号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浮市云安区。法定代表人:钟思强。被执行人:傅锦元,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韦杰英,女,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安区。被执行人:傅水全,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关于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傅锦元、韦杰英、傅水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530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被执行人傅锦元、韦杰英、傅水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傅锦元、韦杰英、傅水全归还借款157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云浮市云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粤09***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属于被执行人傅锦元所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傅锦元所有的粤09***金杯牌中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国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锦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