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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江林华、李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林华,李伟,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07号申请人:江林华,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李伟,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611995。法定代表人:陈国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林华与被申请人李伟、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陆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申请人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中行贵溪支行营业部、账户为江林华、账号为XXXX的存款6000元用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李伟、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陆万元整;二、冻结银行存款金额不足部分,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权益;三、立即查封申请人中行贵溪支行营业部、账户为江林华、账号为XXXX的存款6000元用以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娅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