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东立与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立,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05号原告张东立,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聂磊,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前进大道与雪松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陈兆飞,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立与被告漯河雨涵润商贸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张东立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东立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东立负担。审判长 田朝晖审判员 邓卫军审判员 康 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