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159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69号。法定代表人:熊纪平,任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平、安学东,该单位职员。被告:贾鑫,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贾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没有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梦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