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红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邱发兴、齐柿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邱发兴,齐柿英,余剑阳,汤军勇,喻小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红谷中大道1398号,组织机构代码:69374787-8。负责人:龚隽,该分行行长。被告:邱发兴,男,1954年5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齐柿英,女,1953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余剑阳,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汤军勇���男,1976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告:喻小红,女,1977年1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邱发兴、齐柿英、余剑阳、汤军勇、喻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6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负担25340元,退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25340元。审 判 长 廖如荣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