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民初1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540号原告: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前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532610086(1-1)。法定代表人:朱传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锦玉,男,194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成光,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386元,减半收取计8693元,由淮南市瑞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 峰审 判 员 王良敏人民陪审员 孙宝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