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民终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与卢祖仁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卢祖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民终57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街道。法定代表人:周佰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宣义山,广德县邱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原告):卢祖仁,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上诉人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祖仁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146、2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2月26日,卢祖仁受聘成为运通公司员工,月工资3449.5元,但运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卢祖仁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缴费。2013年2月25日,合同到期后,卢祖仁同运通公司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期满后运通公司又两次同卢祖仁续订一年期合同。2016年2月22日,运通公司再次要求与卢祖仁续签合同,双方未能达成协议。2016年2月23日,运通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卢祖仁的劳动合同关系。卢祖仁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向当地政府求助,双方纠纷经当地政府调解未果。卢祖仁向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广劳人仲字第(2016)第070-1号仲裁裁决,裁决运通公司支付卢祖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697元。运通公司和卢祖仁对该仲裁裁决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运通公司请求判决其无需向卢祖仁支付经济补偿金20697元,卢祖仁请求判决运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41394元。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运通公司解除与卢祖仁之间的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还是合法解除。运通公司提供证人黄某某、李某某证言,主张证明劳动合同于2016年2月23日到期,到期后运通公司提出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卢祖仁续签劳动合同,但遭到卢祖仁拒绝,属于合法解除。卢祖仁认为,证人系运通公司在职员工,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同时,运通公司未为卢祖仁办理社会保险,应当与卢祖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运通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所以卢祖仁拒绝续签,拒签行为遭到运通公司打击,恶意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认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审认为,证人黄某某、李某某属公司管理人员,与公司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当予以采信。运通公司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当与卢祖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在卢祖仁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提下,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运通公司在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未签定,却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主动为卢祖仁购买社会保险,在遭到卢祖仁拒绝后,又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双倍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为3449.5×6个月×2,为41394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卢祖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394元;二、驳回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运通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运通公司曾经提出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卢祖仁续签劳动合同,但卢祖仁拒绝续签,一审对此未予直接认定。2、一审适用法律不当。运通公司系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应当向卢祖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运通公司无需向卢祖仁支付经济补偿金41394元。卢祖仁答辩称:运通公司不履行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的基本法律义务,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将其辞退。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原审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一、二审陈述,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运通公司与卢祖仁已连续订立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时,在卢祖仁未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运通公司应当主动与卢祖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运通公司未主动与卢祖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以卢祖仁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原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运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德运通丝绸服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学军审 判 员 胡继泽审 判 员 魏牟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朱 林书 记 员 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