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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立娟申请执行卜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立娟,卜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97号申请执行人:赵立娟,女性,汉族。被执行人:卜争明,男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立娟与被执行人卜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卜争明履行案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卜争明于2017年6月21日履行案款10000元,已向申请人发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4执4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