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徐光虎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虎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03刑初108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光虎,男,1991年9月22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和被捕前住址均为潍坊市寒亭区。2016年2月26日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被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奎文大队处以罚款2000元、注销实习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行政处罚。2017年3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寒检公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光虎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连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光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徐光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G×××××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寒亭区幸福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幸福路与小学街交叉路口北侧时,因低头看手机,与曲某驾驶的沿幸福路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自行车相撞,致曲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徐光虎驾车逃逸;后于2016年5月18日到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投案,徐光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鉴定,曲某头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经潍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徐光虎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害人曲某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徐光���赔偿损失,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徐光虎一方已按协议支付履行期限届满的赔偿款,被害人对徐光虎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徐光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授权委托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民事调解书、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被告人基本情况、人口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徐光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光虎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光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光虎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害人对徐光虎予以谅解,对徐光虎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光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宁宁人民陪审员 李增珊人民陪审员 夏俊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成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