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8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任全民、刘翠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全民,刘翠圆,房宪文,张双全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8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全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翠圆,女,198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房宪文,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双全,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67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在审理期间冻结的被执行人房宪文的银行存款已经予以划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房宪文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予以解除冻结(账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明审判员 张西果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