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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财保200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瑞中、郭显威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瑞中,郭显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财保200之一号申请人:徐瑞中,男,汉族,1943年10月26日出生,住尉氏县。被申请人:郭显威,男,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住尉氏县。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的(2017)豫0223财保200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现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显威所有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灵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