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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彭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807号申请人何某,女,1953年6月22日,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彭某,男,199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彭某婚姻纠纷一案中,将被执行人彭某在华泰股份有限公司孝感长征路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02×××51)上的资产的50%扣划至申请人何某的资金账户(66×××42),被执行人已履行了(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7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O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