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名发与顾希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名发,顾希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98号原告:张名发,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爱民,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希平,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永林,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名发诉被告顾希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名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名发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名发撤回对被告顾希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名发负担。审 判 员 王小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杨志兵书 记 员 徐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