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胡吁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胡吁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5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中电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高新区高新二路18号高新创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7363059-5。法定代表人:石富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车良岐,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吁棚,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胡吁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胡吁棚的存款及收入66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