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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子钦、中山市南朗镇建设发展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子钦,中山市南朗镇建设发展公司,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麻西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14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子钦,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坤,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上诉人的亲兄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南朗镇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体育路18号供水公司二楼206。法定代表人:肖向宏,系该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璟珊,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麻西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教育路8号三楼。主要负责人:欧阳锦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健,广东金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梁子钦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南朗镇建设发展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山市南朗镇华照村麻西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子钦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子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子钦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梁子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红妮审判员  焦凤迎审判员  谢劲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