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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邱锐与辛丁勇、张海龙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锐,辛丁勇,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74号申请执行人邱锐,男,生于1992年3月12日,汉族,住凤翔县。被执行人辛丁勇,男,生于1997年2月6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张海龙,男,生于1997年12月21日,汉族,住凤翔县,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邱锐诉辛丁勇、张海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辛丁勇应执行赔款34019.03元,案件受理费受理费506元、申请执行费410元。张海龙应执行赔偿款37630.70元,受理费433元,申请执行费460元。对赔偿款二被执行人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本院执行,执行辛丁勇赔偿款5000元(辛丁勇向彪角派出所所交保证金)。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兰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