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锦林、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林,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583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林,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余市。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锦林与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做出的(2016)赣0502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锦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房产与市场登记部门、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新余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案款XX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XX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锦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审 判 员 黄爱裕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