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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刘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刑初320号公诉机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8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家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2004年9月27日,因吸食毒品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3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400元,2016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抓获,于2017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芗检公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艳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刘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北京路工人疗养院的停车场内,将重约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属累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在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另查明,孙某购买毒品时先付给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查获经过说明;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手机通话截屏图、微信聊天截屏图;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本院(2014)芗刑初字第823号刑事判决书、本院(2016)闽0602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漳州市看守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 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