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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烟民申请方近来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烟民,方近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6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烟民,男,195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平江县龙门镇大鱼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5810284236。被执行人方近来,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地址平江县长寿镇杨坪村***号。证件号码430626196810023292。张烟民与方近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75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方近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烟民于2016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判决书的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方近来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信息,无公司股权信息,无证卷信息。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方近来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烟民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方近来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烟民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均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