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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61号原告:黄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