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4761号原告:黄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 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