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兴杰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兴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357号罪犯韩兴杰,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新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兴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8年3月24日止。于2011年7月7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4日在焦作监狱驻狱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4月至2010年9月期间,被告人韩兴杰伙同他人窜至山西省陵川县、武陟县、新乡县等地,盗窃被害人面包车2辆、农用车1辆,价值41860元。被告人韩兴杰系主犯。罪犯韩兴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10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邵利强、张书信及管教干警张国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韩兴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兴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7年8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