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3行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潘金龙、潘天官等与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龙,潘天官,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113行初159号原告潘金龙,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潘天官,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上述二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韦德照,贵州星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朱西路下麦村委会办公楼14层。法定代表人吴斌,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龙、潘天官诉诉被告贵阳市观山湖区房屋征收管理中心拆迁行政协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潘金龙、潘天官以经法官释明,其起诉的行政机关现已变更,故另案提起诉讼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金龙、潘天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龙、潘天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金龙、潘天官负担。审 判 长 赵永明审 判 员 李 妤人民陪审员 罗仕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祥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