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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民初1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留生与莫保堂、王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留生,莫保堂,王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001号原告:宋留生,男,汉族,农民,住卢氏县。被告:莫保堂,男,汉族,农民,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被告王朝阳,男,汉族,住卢氏县。原告宋留生与被告莫保堂、王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按原告起诉的被告莫保堂的住址寻找不到被告,导致诉讼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留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