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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民初1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石头、邓健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石头,邓健婆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1民初1289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椒山南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被告:邓石头,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祁阳县。被告:邓健婆,女,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邓石头之妻,住湖南省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石头、邓健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蒋鹏飞人民陪审员  周厚财人民陪审员  邓满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