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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文金与于虎平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金,于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49号申请执行人杨文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于虎平,男,汉族,农民。杨文金与于虎平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于虎平一次性赔偿杨文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0005.24元。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于虎平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于虎平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故申请人杨文金向本院申请强��执行,经查,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及调查核实后,被执行人于虎平无任何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执行费50元,予以免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贾爱明审判员  薛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源:百度“”